“趙作海們”仍然在品嘗著被“典型”後帶來的陣痛。而我們卻陷入了深深的沉思:為何幾乎所有的典型司法案件對那些當事人而言,只意味著舊傷未愈、新痛又來
  □張訓
  司法案件被典型而成為熱門事件之後猶如被戴上腳鐐舞蹈,而最能認知並感受其間苦與樂的是參與其中的主體,主要是當事人和司法人員。
  可以說,一旦司法案件成為典型,當事人會因為“原形畢露”而無處遁形,縱有萬般說辭難敵八方來襲,最後留給世人的往往是那蒼涼無助的背影。
  對當事人的影響,大致有兩種演進趨勢:一種是朝著對當事人不利的方向發展;另一種則似乎朝向好的形勢發展。前者如“藥家鑫案”、“李昌奎案”、“李剛事件”等;後者如“許霆案”、“趙作海案”、“鄧玉嬌案”等。當然,這種有利或者不利只是相對意義上的劃分,因為在同一事件中既然存在有利的一方,就會有不利的一方。此外,也有對於事件雙方當事人而言並無利或不利,只是在混沌中被推搡著前行的案件,如“彭宇案”,沒見到誰是最終的獲利者。
  此處主要延循“有利或不利”的思路,首先考察對事件主角不利趨勢的典型案件,看看“藥家鑫們”被“典型”之後的情形。
  對於藥家鑫,正如學者所言,當藥家鑫案被推上輿論的巔峰,尤其是當案件成為傳媒和公共知識分子討論人性、寬容、文明等“普世價值”的平臺時,藥家鑫再無免死的可能。因為社會公眾已經被傳媒和公共知識分子激怒。這些憤怒最終指向的目標必然是罪已至死的藥家鑫,社會公眾因此宣稱“藥家鑫不死,法律必死”。
  賽過藥家鑫凶殘的李昌奎,因為一審的死緩而名聲鵲起,當98%的微博網友認為其罪該當死的時候,李昌奎在“公眾狂歡”的背景下走向深淵似乎也是一種必然了。
  那麼,情勢看好的典型司法案件中的當事人一定會迎來生命的新曙光麽?與“真相可能永遠死去”且本人亦已永遠逝去的聶樹斌相較,趙作海能夠逃脫囹圄之災並且受領國家賠償,算是不幸中的萬幸,因而他似乎有理由“喝口小酒、聽著豫劇”面對新生活露出“微微的笑意”。可是不久,他的“新生活”已經“面目全非”了:因為受領65萬元巨款這事人盡皆知,被傳銷組織騙走“小二十萬”;也因為有了些錢導致親戚反目;趙作海此刻再次陷入孤寂,正在苦思冥想怎樣才能躲過他人生中的“第八十一難”。
  “趙作海們”仍然在品嘗著被“典型”後帶來的陣痛。而我們卻陷入了深深的沉思:為何幾乎所有的典型司法案件對那些當事人而言,只意味著舊傷未愈、新痛又來?
  而對於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而言,案件一旦被典型,其承受的壓力亦會驟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陷入典型案件本身預設的“標桿困境”。案件一旦成為典型似乎就意味著能成為某種標桿。“許霆案”、“彭宇案”、“藥家鑫案”等確乎都有一定的標桿意義,於是才會有“雲南許霆案”、“重慶彭宇案”、“賽家鑫案”的說辭。姑且不論這種標桿最終能否成真、標桿效應能維持多久?也就是說不管你是“真標桿”還是“假榜樣”,參與其中的司法人員都要承受比處理一般司法案件更多的壓力。
  其二,當事人會有意識地施壓,甚至會因為“有人撐腰”而“變本加厲”。對於司法人員而言,當事人所施加的壓力是最直接、最逼仄的壓力,而且這種壓力往往是雙向的。正所謂“按住葫蘆起了瓢”。司法人員無時無刻不感受到來自案件雙方當事人所施加的壓力,並且很難順暢完成利益蛋糕的切分,達至兩全其美的效果。
  其三,陷入民意的汪洋大海。鑒於“法的生命是經驗而非邏輯”,法律的終極目標在於成為民眾的習慣,依賴的方式是法律的普及,其效果則取決於此項法律有無習慣的因子,而這種蘊含生命力量的因子是在經驗中孕育絕非邏輯所能造勢。這是法治的意義也是法治的方式。在此過程中,民意常常經由司法反饋給立法,因而司法不僅檢驗法律普及的成色,同時也影響著法治的最終走向。在此意義上,司法必須認真對待民意,司法人員通過瞭解民意增長閱歷,才能對法律作出合理解讀,司法機關傾聽民意才能不斷修正陳腐思維。可見,民意與法律至始自終都相伴相生以致無法撇清關係,“法律的歸法律、民意的歸民意”只是一廂情願的妄談,參與到典型案件中來的民意的力量註定要通過法官滲透到司法機關的運行機制中來。
  其四,可能會落入媒體製造的陷阱。在一些具體的司法案件中,一些媒體往往通過敘事且逼真的話語,“根據社會教化語境下的善惡標准將案件主要人物進行劃分和定位”從而自編自導完成“人物的形象建構”。而且媒體人的這種能力顯然會感染並傳染給司法人員,使他們能夠在經過渲染和雕飾的“真實場景”中相對從容地把“相同的證據材料中獲得的事件片段,通過敘事、修辭的技巧建構出不同的事實文本”,並得出“不同的判決結果”。這也是媒體對司法所施加的影響和壓力的結果。
  在對司法事件的加工上,民意和媒體可能並非相互攛掇並始終步調一致,但二者火借風勢、風助火威必然會對司法乃至立法形成有力衝擊。與立法相較,司法的機動性和靈活性固然能使“紙上的法”變成“活生生的法”,但也恰恰是這種便捷,為司法迎合大眾口味和奉承媒體意旨演化為壓力型司法開闢了“避風港”,而此恰恰是令人擔憂的。
  雖然,在特定情勢面前司法並無太多的周旋空間,有時會顯得如此落寞與無奈,順應型司法或許成為最好的選擇。但是,筆者並非遷就和縱容司法可以見風使舵,這絕不是司法應有的品性,突破原則的“靈活”必將招致司法權威的旁落。因而,人們固然有理由反對迫於情勢的壓力型司法,但從情勢變更的角度,則傾向於接受立基於現實的順應型司法。相較於壓力型司法而言,順應型司法多了些許的主動。因為順應型司法要求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未雨綢繆,在司法案件成為典型之前就要建立常規的應對機制,而非臨時抱佛腳,等司法案件成了典型之後才臨渴掘井。
  (原標題:司法案件被典型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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